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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
来源: 发布日期:2018/04/27 点击量:

各有关单位:

根据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的规定,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和10%。学校相关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税率将相应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增值税税率

学校主要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调整见下表所示:

序号

税目

原税率

新税率

1

销售货物

17%

16%

2

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

3

有形动产租赁服务

5

不动产租赁服务

11%

10%

二、退票重开

对于2018年5月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,如果需要作废重开,应仍按照原税率17%或11%开具发票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财政部 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32号)

财务处

2018年4月26日

附件: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

财税〔2018〕3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为完善增值税制度,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一、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。

二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11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10%。

三、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2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
四、原适用17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%的出口货物,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%。原适用11%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%的出口货物、跨境应税行为,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%。

五、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、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,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;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,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。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、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,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。

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,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,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、扣除率、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七、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,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、宣传解释等工作,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、有序推进。如遇问题,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

2018年4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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